济食药监市〔2010〕123号
关于做好2010年GSP认证跟踪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省局《2010年药品市场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要求,近期省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GSP认证跟踪检查的通知》。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跟踪检查的范围
(一)截止2010年6月GSP认证期满24个月的企业。
(二)新开办企业GSP认证期满12个月的企业。
(三)2009年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药品监督抽验出现不合格药品的企业;
2.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3.上年度GSP跟踪检查不合格的企业;
4.违反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GSP认证证书6个月内到有效期需重新认证的、2009年以来已实施GSP认证专项检查的、疫苗经营企业暂不安排跟踪检查。
二、检查的依据
GSP认证跟踪检查要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检查的重点
今年GSP跟踪检查,要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并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药品经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情况;
(四)企业依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易制毒化学药品情况;
(五)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票证管理情况;
(六)温湿度调节设施设备运转情况;
(七)企业整治体外循环、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八)认证检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直至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GSP认证跟踪检查是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要求、做好2010年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督促企业认真执行GSP各项规定、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药品质量的有效手段。药品经营企业要自觉开展GSP认证内审和自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安排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跟踪检查。
(二)GSP认证跟踪检查实行分级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的跟踪检查由省局负责;零售连锁企业由市局会同县市区局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市区局负责,市局进行抽查。省局、市局将于7-9月间分别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跟踪检查方案,切实做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对监督检查不符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处理。
(三)严格执行检查纪律和认证检查标准,确保跟踪检查质量。跟踪检查过程中要认真遵守GSP认证现场检查纪律,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