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市直各建筑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饮食安全,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49号)安排,决定自2010年8月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建筑工人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显著提升。但由于建筑工地食堂分布广泛、环境条件复杂、用餐人数众多,监管难度较大,部分建筑施工单位还存在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化建筑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原则及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通过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提高许可持证率,严格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建筑工地食堂管理水平,严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认真核查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状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三)严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认真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五)严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等。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2010年8月上旬至11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各地建筑企业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并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
(二)检查阶段(8月21日~9月20日)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对建筑企业进行检查,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建筑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填写《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附件2),作为监管档案留存。督促建筑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抽查阶段(9月21日~11月15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迎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企业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工地食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工作落实。
(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检查方案,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加强新闻宣传。各地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8月23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附件3)。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月的28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当月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并填报《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4),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2010年11月2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于正义 联系电话(传真):315562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办
联系人:闫新元 联系电话(传真):2376288
邮 箱: yxy348@126.com
附件:⒈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⒉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
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