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 得 体 会
(济宁市药品检验所 于立佐)
一、通过学习《廉政中国》、《天职》等系列纪录片和“七.一”党课等内容,自己觉的很有收获。看到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取得的成绩,看到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在进一步加大,廉政建设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也看到了反腐败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作为一名药检人,应当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清白做人,老实做事。
二、根据市局创建“五型”机关活动文件精神,我所决定开展“六型药检所”创建活动,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创建“学习型、科研型、效率型、创新型、和谐型、清廉型”药检所。
1、重温法规,牢记单位和个人的使命和禁条,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七条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实验室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运行,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
2、加强技术规定的学习。《中国药典》2010年版于2010年10月1日执行,为更好地执行新版药典,组织人员在单位内外学习,并对照药典查找软硬件方面存在的不足,向上级部门汇报,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3、配合上级部门做了药检技术比武部分准备工作。
4、加强文件控制,组织修订、发放了45个《程序文件》,188个《作业指导书》。并对文件持续改进完善。
5、加班加点确保检测任务完成,并及时发出报告书。
6、完成了我所2010年计量认证复核及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工作。确保单位资质合法有效。
三、继续学习、提高觉悟,加强廉政意识和反腐败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20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