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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统三分方法 着力完善工作措施 努力实现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工作新突破
发布作者:市场科 发布时间:
采取一统三分方法 着力完善工作措施
努力实现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工作新突破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3月23日)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施行以来,我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采取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别督查的“一统三分”方法,扎实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活动,实现了药品使用环节监管上的新进展。我市药品使用单位达6500余家,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现场确认3900余家,占辖区药品使用单位的60%。我们的做法是:
一、统一规划,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颁布,实现了在药品使用环节监管上的突破。贯彻实施好《条例》,首要的是抓好工作谋划。
一是统一规划宣传发动。在《条例》实施的初期,首先来自思想认识上的阻力,药品使用单位对《条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待观望,不舍得投入,不积极实施;系统内部认为药品使用单位点多面广,参差不齐,检查确认缺乏强制措施,没有经费保障,工作难以推进,存在畏难情绪。因此,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能够到位、做得好,将对实施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2007年下半年,我们在全市广泛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市局统一制定了宣传计划,全力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在每年的一季度安排一次“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首先在系统内搞好学习宣传,使执法人员熟悉《条例》,既成为学法懂法执法的行家里手,又成为解读法规、普及法规的宣传员。其次,注重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针对药品使用单位点多面广的特点,我们采取分层次、分区包片的办法进行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保证用药单位都能宣传到位,不留空白。同时,注意加强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社会群众加大宣传力度,运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向社会发放宣传单,使全社会各个层面都能知道和了解新颁布的《条例》,营造了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统一规划调查摸底。药品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差别大,特别是农村医疗机构基础薄弱,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摸清底数。为此,市局组织了对三级和市直医疗机构、市直其它药品使用单位的调查摸底,各县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药品使用单位的调查摸底,并指导药品使用单位对照《条例》、《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硬件建设,完善管理软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是统一规划实施方案。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着手谋划实施计划、措施,印发了《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责任考核。结合实际,对检查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下发了《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工作进度和反映的问题,我们每年都下发有关实施要求。为增强检查确认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我们坚持对每批确认合格的药品使用单位以《通报》的形式公布,并印制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我们还加大调度力度,每年初进行部署,每季度通过报表督促,半年召开汇报交流会,年底组织考核通报,切实加强了《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
二、分类指导,增强《条例》实施的针对性
药品使用单位的复杂性,决定了《条例》实施分类指导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分类指导:
一是抓好分类培训。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和村卫生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检查确认安排,由市局和县局分类分批进行了《条例》、《规范》的专门培训,重点督促用药人抓好直接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有关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目前共举办培训班118个,培训药品使用单位6100多个,培训人数8300多人。
二是抓好分类试点。市局在兖州市各类药品使用单位确定了4个示范点,各县局也确定了辖区内的各类示范点45个,利用一个季度时间进行集中帮带,从机构和人员、制度和管理、设施和设备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统一规范,使他们率先完成了检查确认工作。
三是抓好分类推广。市局在兖州市召开了药品使用规范化工作现场会,交流了示范单位的经验,全市药品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药剂部门负责人对示范点进行了现场观摩。通过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既在全市统一了规范化建设标准,又大大推进了药品使用规范化工作在全市的开展。为推动药品使用规范化建设活动,培植一批规范管理、推动医改、服务群众的医疗机构药房,自2008年起,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了“示范药房”创建活动,2009年还开展了“农村药品质量整顿月”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检查确认工作
药品使用单位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必须坚持分类、分步实施,既要把握确认进度,更要把好确认标准,决不能凑合应付,降低标准,使《条例》、《规范》失去权威性。为此,我们对三年的检查确认任务进行了合理安排,2008年基本完成全市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市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20%左右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2009年基本完成县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0%左右的乡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40%左右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2010年底全面完成未通过确认和未检查确认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实施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带头落实《规范》,率先完成检查确认任务。一级医疗机构工作尽量前移,尽早达到检查确认标准。乡镇卫生院还担负起对所属卫生室、诊所的指导帮带责任,确保他们开展好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工作热情高、基础条件差的农村卫生室,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在规范化卫生室改造中给予优先扶持。对检查确认工作不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除加大执法力度外,还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检查确认工作体现了“三个优先”,即示范单位的医疗机构优先,基础好的医疗机构优先,实施积极性高的药品使用单位优先,形成了“想先进、创示范、抓管理、上水平”、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
四、分别督查,确保《条例》实施的实效性
加强监督,抓好规范运作,既是确保《条例》、《规范》实施的客观要求,又是确保检查确认进度和成效的关键环节。我们区分城区和农村、二级以上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分别组织了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工作的督查活动,检验、督导检查确认工作的实效。对通过检查确认的药品使用单位,重点抓好跟踪检查,防止出现标准降低、管理滑坡的现象。对实施《条例》不积极、管理混乱的药品使用单位,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把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活动与开展药品使用环节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和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重点是规范进货渠道,强化硬件设施,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解决药学技术人员缺位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药品行为660多件。建立健全了《条例》、《规范》实施中执法标准、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执法的规范严谨、公正公平。我们还注重实践,及时总结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创新药品使用监管工作,把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活动引向深入。
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实现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学习、博取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攻坚破难,扎实工作,按时完成检查确认任务,努力实现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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